关于印发《莆田市科技项目与成果评审组织者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科技项目与成果评审过程中评审组织者的行为,加大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工作力度,市科技局制定了《莆田市科技项目与成果评审组织者行为准则(试行)》。现将该《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科学技术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抄送:省科技厅纪检组、监察室,市纪委办公室,各县(区)科技局,直属各单位,局领导,存档

 

莆田市科技项目与成果评审组织者行为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莆田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含课题,下同)与成果评审组织者的行为,保证项目与成果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监督办法》、《关于福建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鉴定会等会议不准领取咨询费的暂行规定》和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项目与成果评审,指莆田市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熟悉专业技术、财经、管理等方面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与成果进行咨询、评判活动。

    第三条  项目与成果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或评审、成果评审等活动中的组织者(即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五条  项目评审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评审的各项原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第六条  项目与成果评审组织者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专家的名义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评审活动;

(二)利用组织项目与成果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评审活动;

(四)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审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评审专家;

(五)在评审过程中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或者其它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八)汇报评审结果时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九)不按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咨询、异议和举报;

(十)在检查、验收项目时,与项目责任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十一)损害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二)领取评审费、劳务费,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十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十四)索取或收受贿赂;

(十五)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七条  加强对本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对违反本准则规定的责任追究。

(一)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会同局计划财务科,加强对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执法监察工作,每年选定若干科技评审项目,进行廉政和效能监察。如发现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准则,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局各业务科室负责本准则的贯彻执行。

(三)在开展项目调研、检查、验收、评审等活动中,实行《廉政告知函》和《勤政廉政情况反馈》制度,接受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项目管理活动中发生问题的投诉、检举和控告。对署名举报,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匿名举报,有实质性内容的应进行核查并处理,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没有实质性内容的给予登记留存。对投诉件,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之一的,可视问题的轻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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